(2017)陕0581民初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薛福康、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薛福康,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388号之二原告:王永胜(又名XX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薛福康(又名薛康),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2日,汉族。被告:刘冰,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诉被告薛福康、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彩玲王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