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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成官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官,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成官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桂10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成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爱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成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成官在靖西市市区内分别购买钢管、铝制弹夹、电钻机、切割机,并捡拾摩托车零配件和钢片,制造出一支黑色长枪和一支半成品短枪,并非法持有,2016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黑色长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成官的供述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成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李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成官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李成官上诉称,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出于玩玩的动机制造枪支,没想过拿枪去干违法的事,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其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现其家庭困难,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关于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上诉人李成官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依照法律规定,李成官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鉴于李成官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其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接受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在法定刑幅的最低刑对其量刑,不存在量刑过重、偏重的情形。上诉人李成官据此要求本院再予改判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李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述情节已作正确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卫审判员 韦 金 碧审判员 欧阳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筱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