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永富与张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富,张登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390号申请人:程永富,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张登建,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程永富与张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永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登建座落于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8号“水岸书香”2单元4楼405号的房屋(权证号00***51房产证号权60***74、房屋唯一号71*0)予以查封,并以申请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碧峰村1组的房屋(雅安市国土许2003字第1**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永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登建座落于雨城区滨江西路8号“水岸书香”2单元4楼405号的房屋(权证号00***51、房产证号权60***74、房屋唯一号71*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止;二、对申请人程永富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碧峰村1组的房屋(雅安市国土许2003字第11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旭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晞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