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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晓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鹏,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庭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晓鹏与曾某电话联系贩卖100元的毒品美沙酮事宜,双方约在贵阳市南明区医院附近见面,二人见面后步行至南明区石岭街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美沙酮98.25克。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收缴被告人李晓鹏贩毒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一部白色长方形三星手机。另,被告人李晓鹏于2009年6月10日与其妻子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现年十三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收据;出生证明、离婚协议、离婚证;户口本、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居委会证明;证人曾某、李某1、黄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晓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美沙酮给他人,涉案毒品数量为98.25克,被告人李晓鹏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晓鹏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晓鹏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李晓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诗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