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恢复执行人倪法古与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法古,倪家元,王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倪法古,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家元,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艾平,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法古与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2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