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恢复执行人倪法古与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法古,倪家元,王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倪法古,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家元,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艾平,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法古与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家元、王艾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2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