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100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宋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