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刘为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刘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霞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0120H。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为兴,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为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