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根本、杨双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根本,杨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根本,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杨双月,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根本与被执行人杨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双月的银行存款,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双月银行存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