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与慈利县鸿福实木家具床垫厂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慈利县鸿福实木家具床垫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东路一中对面。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琼,女,1977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土家族,系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62号。被执行人慈利县鸿福实木家具床垫厂,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岗村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谭慈,负责人。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慈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处罚内容。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向法院申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慈利县鸿福实木家具床垫厂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完毕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最迟应当在2017年3月28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时间明显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吴贤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