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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马泰服装有限公司、张崇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山东宝马泰服装有限公司,张崇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473号原告: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服装工业园华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7822953T。法定代表人:高学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宝马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龙都工业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73537-0。法定代表人张崇伟,经理。被告:张崇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文亮,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马泰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青岛宝华电脑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修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陈正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可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