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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解永敏诉秦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敏,秦立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826号原告:解永敏,女,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沁水县新建西街文明花卉店。身份证号:14108119840505002X,电话:1354662****。被告:秦立佳,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善杰巷44号,电话:1523466****。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永敏与被告秦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永敏以管辖权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永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永敏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