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解永敏诉秦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敏,秦立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826号原告:解永敏,女,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沁水县新建西街文明花卉店。身份证号:14108119840505002X,电话:1354662****。被告:秦立佳,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善杰巷44号,电话:1523466****。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永敏与被告秦立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永敏以管辖权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永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永敏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