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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347号原告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路南(菜市场临街楼)。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原告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诉被告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的委托代诉讼理人杜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家具款418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餐桌、茶几等家具,货款总计6180元,原告收取被告定金2000元,约定交货日期为45日。货到后,被告将订购的餐桌取回,但未取回茶几,尚欠货款418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辩称,2016年10月3日,双方签订家具销货单属实,约定交货日期为45日,被告交付定金2000元。原告延时交货,2017年1月14日才将库存的不合格家具交付被告,经协商原告同意换货。2017年3月12日,原告将更换的家具交付被告,经查验仍然不合格,原告自行带回。2017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将更换后的货物交付被告,经查验茶几仍不合格,经协商,双方同意茶几作退货处理,并非被告不取茶几。现餐桌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延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订单,原告意在证明尚欠4580元,因茶几已经退回,扣除1600元,未付货款金额为2580元;被告对该证据本身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照片,被告意在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逾期交货情形。原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家具销货单,被告在原告处订购餐桌(4580元)、茶几(1600元),货款总计6180元,原告收取被告定金2000元,约定交货日期为45日。货到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进行了换货,后被告退订茶几。尚欠原告家具款258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18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并已实际交付完毕。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有误,应扣除茶几金额,故应为2580元。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属维修范围,不能以此拒付货款。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货款2580元。二、驳回原告赤峰白领傢俬有限责任公司白领丽家家具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何茂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