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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时兵与刘兵、周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时兵,刘兵,周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434号原告:杜时兵。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被告:周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时兵与被告刘兵、周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时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兵、周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时兵撤回对被告刘兵、周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时兵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