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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141号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崔某某,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临沂市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 超书 记 员 许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