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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辉,林秀敏,俞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241号原告:林文辉,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文辉与被告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文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