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爱娇、郭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爱娇,郭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爱娇,女,1974年6月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艳梅,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花,女,1985年8月2日出生,仡佬族,个体户,住广西西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萌,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系被上���人丈夫。上诉人周爱娇因与被上诉人郭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周爱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艳梅,被上诉人郭秀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萌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上诉人一审开庭传票时,留置送达的对象为王志恒,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王志恒已于2016年11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导致上诉人未收到应诉材料,未能依法参加开庭,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爱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梅君审判员 盘宏权审判员 何双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思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