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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振荣与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荣,杨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72号原告:刘振荣,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文,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振荣与被告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振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刘振荣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