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振荣与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荣,杨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72号原告:刘振荣,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文,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振荣与被告杨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振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刘振荣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