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典清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典清,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大学本科,曾任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调研员。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辩护人韦锋、鄢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典清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典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典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为补充新的证据,经检察院提出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定:一、受贿的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任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中,为申报单位谋取利益,并收受卢某、王某、刘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开县伍洲老人护理中心、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扎营老年养生中心、重庆市开县满月乡满月槽老年养生中心谋取利益,在其重庆市民政局的办公室内,收受重庆市开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余某(另案处理)代上述三个单位的负责人李玖斌、向某、伍某各送的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二)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山语印象老年公寓谋取利益,在重庆市民政局附近,收受该公寓负责人王某送的一张存有1万元的邮政储蓄卡。(三)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开县鸿慈老年公寓谋取利益,在重庆市民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重庆市开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余某代该公寓院长李某2送的现金2万元。(四)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扎营老年养生中心谋取利益,在重庆市民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重庆市开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余某代该老年养生中心负责人李玖斌送的现金5000元。(五)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巴南区世外桃源老年公寓谋取利益,在重庆市鲁能星城附近,收受该老年公寓负责人卢某送的现金1万元。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重庆市巴南区世外桃源老年公寓检查时,收受卢某送的现金3000元。(六)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为重庆市开县益寿老年公寓、康益老年康复护理院谋取利益,在重庆市民政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重庆市开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余某代该两个老年公寓送的现金各3000元,共计6000元。(七)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过程中,为重庆市南岸区聚汇缘老年公寓谋取利益,在重庆鲁能星城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寓负责人刘某送的现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手续、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重庆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会议纪要、银行存取款记录、申报材料、评审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余某、向某、伍某、李某1、王某、李某2、卢某、傅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典清的供述和辩���等证据证实。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职责,致使重庆市永川区茶竹天街老年休养中心、重庆市永川区金夕阳老年公寓、重庆市开县伍洲老人护理中心、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扎营老年养生中心、重庆市开县满月乡满月槽老年养生中心等18家社会办养老机构在不符合领取建设补贴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436.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九九康寿中心在缺乏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79.2万元;(二)2009年,被告人��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南岸区聚汇缘老年公寓在缺乏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80万元;(三)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巴南区世外桃园老年公寓在缺乏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00万元;(四)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通过重复申报、追加2013年建设补贴资金等方式,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88.5万元。(五)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颐养天生态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74万元;(六)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长休养院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72万元;(七)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锦阳佳苑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40万元;(八)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颐安居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40万元;(九)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枫叶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20万元;(十)2013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岁山庄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31.2万元;(十一)2013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市沙坪坝区山语印象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72万元;(十二)2013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祥云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36万元;(十三)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沙坪坝区千竹沟老年公寓在无房屋产权证、用地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55万元;(十四)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书面职责,致使重庆市永川区茶竹��街老年休养中心在改变用途、入住率未达50%,无扩建床位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60万元;(十五)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永川区金夕阳老年公寓在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04万元;(十六)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开县伍洲老人护理中心在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20万元;(十七)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扎营老年养生中心在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45��元;(十八)2014年,被告人廖典清在办理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重庆市开县满月乡满月槽老年养生中心在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违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12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廖典清揭发他人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质证确认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编报2009年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2009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关于下达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社[2010]18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编报2012年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渝民[2012]13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社会办���老机构建设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2]1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评审会议记录、市民政局会议纪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函、下达补助资金的通知、资金拨付及领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李华、刘某、卢某、唐天明、王某、张某、阳某、曾宪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典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典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3.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廖典清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436.9万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负刑��责任。廖典清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廖典清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玩忽职守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导致本案涉案养老机构违规获得建设补贴资金系多种因素造成,在对被告人廖典清犯玩忽职守罪量刑时应予以考量,酌情从轻处罚。廖典清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典清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廖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廖典清的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廖典清上诉称其只是一名办事员,按照领导要求认真开展工作,18个养老机构获得补贴是由市评审会议研究决定,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廖典清只是一名经办人,其工作只是补贴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一审判决认定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廖典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玩忽职守罪有部分事实不清,但一审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于可以认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所量刑罚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受贿罪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廖典清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二审同时查明,2012年,被告人廖典清任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调研处调研员期间,在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项目上,负责市级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调查核实,在评审会汇报调查情况,评审会后汇总评审结果等工作,在办理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申请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且不符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在现场检查时工作马虎,致使该休养中心在未进行扩建,且已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违规获得了补贴资金6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编报2012年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渝民[2012]135号)证实,重庆市民政局于2012年8月2日发出通知,内容包括,2012年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建设10-15个社会办养老机构,项目范围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征地新建,利用自有房屋或购置房屋改(扩)建,建设床位在100张以上,已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并完善相关建设手续��2012年底前可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扶持政策为:市财政按建设项目新增养老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助资金待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经市和区县民政局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拨付到位。工作程序为:由兴办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民政局审核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上报市民政局,报送材料包括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材料,以及立项、选址、征地、建设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件(证书);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2.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2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项目评审会议的通知》(渝民办[2012]88号)、评审会议记录证明,2012年10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进入2012年拟扶持范围的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疗养中心等25家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在评审会上,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疗养中心主任张某汇报:床位450张,其中350张为租房改建,100张为扩建,2011年7月立项,2012年8月2日正式成立,已入住老人;廖典清介绍审查情况:床位确有450张,已入住老人;评审结果:符合支持条件。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2]139号)证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于2012年10月26日发出通知,规定补贴范围及标准为: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申请条件为:新建的要完善建设审批手续,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床位入住率达50%以上。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下达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社[2012]251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专项资金拨付审核审批表、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2012年10月29日,重庆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对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安排补助资金60万元(建设类别为租房改扩建),该款已于同年12月支付给休养中心。5.茶竹天街商铺租赁合同、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文件(永民政[2012]41号、5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张永梅于2011年向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茶竹天街总体面积9450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4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同意张永梅新建重庆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年休养中心,同年6月4日,区民政局同意该休养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6月12日,休养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核表、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据证实,以张永梅为负责人,地址为茶竹天街的永川区天街宾馆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后于2012年8月23日变更经营范围为中型餐馆、会展服务、住宿服务。7.重庆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申报材料、入住花名册、永川区公安局户政科证明等书证证实,茶竹天街老年休养中心在申请中称中心于2012年8月2日正式成立,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房间228个,床位450张,长期入住老人356人,申请补贴资金60万元。休养中心入住花名册登记人数为356人,经永川区公安局核实,该356人中姓名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只有12人。8.永川区民政局关于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改扩建情况的说明证实,永川区民政局于2012年10月17日向重庆市民政局出具关于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租赁改建床位350张,扩建床位100张的证明,但未附其他证明材料。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的实际控制人是他,他在2011年8月承包茶竹天街的6幢楼,2011年11月成立天街餐馆,2012年8月更名为天街宾馆,后又于2012年用这6幢楼申办天街老年休养中心,并于2012年8月2日正式挂牌营业,本来这些建筑申办了老年休养中心后就不能再做其他用途,但他实际是同时在经营住宿业务,还将其中2幢楼租给他人经营餐馆、住宿和茶楼。他承包后没有新建或扩建房屋,所有450张床位都是房子里本来配置的。2012年申报补贴,9月,张某1和阳某陪同重庆市民政局的廖典清来休养中心检查验收,他们只是随便看了下房间和床位,没有严格审查床位数和入住率,当时天街老年休养中心有450个床位,正在住的老年人只有5、60人。10月评审会后几天,阳某打电话问他天街老年休养中心有没有扩建的情况,他把情况说了,阳某说可帮其出具扩建100张床位的说明,这样可以多获得补贴资金。最终茶竹天街老年休养中心获得了60万元的补贴资金,本来按照规定,休养中心改变了用途,不能获得补贴资金。10.证人阳某(时任永川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他和张某1陪同廖典清到天街老年休养中心进行了检查核实,就大体看了一下,没有具体清点床位数、入住人数、入住率等。10月16日在市民政局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他和谢某等人参加了评审会。评审会后,廖���清打电话给他要求区民政局出一份关于老年休养中心扩建100个床位的说明,他向谢某和张某1进行了汇报,谢某说一定要支持,于是他就草拟了一份说明材料,内容是天街老年休养中心有228间房间,有450个床位,其中改扩建床位100张。张某1、谢某签字后就上报给市民政局了。这份说明缺乏真实性,实际没有看到改扩建的床位,张某也没有提交改扩建手续,所以他在拟稿人处没有签字。11.证人张某1(时任永川区民政局纪检组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廖典清来检查验收天街休养中心,他和阳某陪同,大家把天街休养中心的几栋楼看了一遍,随便看了下入住人数、床位数等,张某把入住天街休养中心的花名册拿出来看,花名册上面有270多个人,按照花名册的记载,天街休养中心的入住率达到了50%,但是没有核实花名册的真实性,也没有认真数入住人数和床位数。召开评审会后,阳某说市民政局要求区民政局出具一个关于天街休养中心扩建100个床位的说明,他也同意了。天街休养中心使用的房屋都是租赁来的,没有通过扩建的方式修建新房屋,而且改变了用途,同时经营餐馆、宾馆。12.证人谢某(时任永川区民政局局长)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阳某、张某1证言证实的内容。13.被告人廖典清的供述证实,他的职责一是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的收集以及审查,二是到现场进行检查,三是在评审会上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介绍,并提出意见,四是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文件。永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休养中心是申报2012年建设补贴资金,他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了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后他和福利处另一名工作人员到永川进行了现场检查,永川区民政局阳某和张某1陪同,检查时发现一楼还有些门面在商用,三楼以上的房间有些没有去看,没有挨着一张张清点床位数,而是根据房间数量和建筑面积进行推算,也没有核实入住人数,只是问了张某入住多少人,在现场看不出有没有扩建。在评审会议上,张某汇报说扩建100个床位,永川区民政局来参加评审会的也这么说,但从申报材料中看不出有任何扩建的手续,评审会要求永川区民政局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后来永川区民政局报送了扩建证明,市民政局根据这个材料最终给天街老年休养中心下达了扩建100张床位的建设补贴资金。上诉人廖典清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2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项目评审会议的通知》、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申报项目初审汇总表、评审汇总表、申报项目调查情况、社会办养老机构评审会议(会议记录)、九九康寿中心、聚汇缘老年公寓、���川区茶山竹海天街老年疗养中心等18家涉案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廖典清在一审期间揭发他人盗窃犯罪,并已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廖典清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3.4万元。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2009年获批的九九康寿中心和聚汇缘老年公寓项目,2009年遴选项目的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在150张以上,并已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九九康寿中心和聚汇缘老年公寓项目已在区民政局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而廖典清在“申报项目调查情况”和“申报项目统计表”中也如实记载了2个项目的土地性质为租用,未获得项目立项的情况,后经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2.2012年获批的巴南区世外桃园老年公寓、沙坪坝区颐养天生态老年公寓、天长休养院、锦阳佳苑老年公寓、颐安居老年公寓、金枫叶老年公寓,此6个项目已在区民政局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而廖典清也将项目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获得项目立项的情况如实记载于“初审汇总表”、“评审汇总表”上,且金枫叶老年公寓还提供了土地面积为1743平方米,用途为慈善用地的产权证(申报建筑面积为3680平方米),后经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评审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3.2012年获批的永川区金夕阳老年公寓,市民政局关于编报2012年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项目的通知于2012年8月2日发布,其中对遴选项目的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征地新建、利用自有房屋或购置房屋改扩建��建设床位在100张以上,已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并完善相关建设手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于2012年9月3日印发,对扶持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给予补贴的具体申报、审批、监管办法另行制定。2012年10月16日,2012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项目评审会议召开,对永川区金夕阳老年公寓等20余家养老机构进行了评审,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2]139号)于同年10月26日才发布实施。该项目已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获得新建项目立项批准,具备用地、规划手续,符合项目申报和评审时所需条件,经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4.2013年获批的沙坪坝区山语印象老年公寓、祥云老年公寓和2014年获批的沙坪坝区千竹沟老年公寓项目,根据2012年10月26日的渝民发[2012]139号文件的规定,补贴范围包括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及租用房屋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已在区民政局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沙坪坝区山语印象老年公寓属自有房屋改建,用地性质为租用;沙坪坝区祥云老年公寓属新建和自有房屋改建,用地性质为自有;沙坪坝区千竹沟老年公寓由农家乐改扩建而成,有部分房屋产权,其它集体荒山自建,属自有房改扩建,此3个项目已在区民政局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具体状况在申报材料、区评审会同意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廖典清制作的市民政局补贴项目汇总表上均如实载明,经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5.2013年获批的沙坪坝区金岁山庄老年公寓项目,申报时已办理415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和建��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材料上用地性质注明为自有和租用,经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6.2014年获批的巴南区花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是由巴南区民政局以巴南民政文[2014]45号文向市民政局提出补发建设补贴差额,并说明理由为区政府于2011年批准将房屋无偿给花溪街道新屋村举办养老机构,故属于自有房屋新建。评审会议记录显示,参与评审人员大都发表了同意补发差额的意见,评审会议纪要也写明申请追补的原因,决定按照2013年政策予以追补。7.2014年获批的开县伍洲老人护理中心、满月乡马扎营老年养生中心、满月乡满月槽老年养生中心项目,评审会议记录显示,对于此3家机构处于偏远地区,入住率有季节性差异的状况在会上进行过汇报和讨论,廖典清也将此3个项目入住率未达50%的情况如实记载于汇总表上,经评审会议研究,决定在核减床位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综上,上诉人廖典清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实呈报了上述17家养老机构的情况,然后经集体研究确定为获得补贴项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17个补贴项目系因廖典清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国家损失。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典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3.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廖典清工作马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60万元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廖典清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二审中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且导致涉案老年休养中心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系多因综合作用造成;其还有立功表现,故对廖典清所犯受贿罪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玩忽职守罪可从轻处罚。廖典清的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前,但审理过程中,前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颁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廖典清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廖典清及其辩护人的相应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5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三、对廖典清已经退出的赃款二十三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晓威书 记 员 曾琬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