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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苗苗、蒲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苗苗,蒲菲,童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苗苗,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菲,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童聪,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方苗苗因被上诉人蒲菲、原审被告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苗苗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武义县,本案应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蒲菲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争议标的则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负有的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蒲菲方住所地永康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