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凤琴与上海骏研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凤琴,上海骏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凤琴,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骏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LUISGONZAGAMARTINEZRIESGO(卢依斯),该公司全球供应链总监。再审申请人陈凤琴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骏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凤琴申请再审称,虽然其与骏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但是在公司明确告知其当年12月退休,且反复确认12月即开始发放养老金后,其才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名。然而,其直到2015年1月才领到养老金,2014年12月既未领到工资、亦未领到养老金。骏研公司未为其开退工单,而且2014年12月仍为其缴纳社保,因此2014年12月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骏研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此外,其所签的离职交接单上有空白处,骏研公司提交的清单是伪造的,原审采信该证据也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骏研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为2014年11月30日,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陈凤琴于2014年1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合同到期的原因是陈凤琴退休。骏研公司随即将所有退休凭证都给了陈凤琴���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基于社保机构的要求而为陈凤琴缴纳了12月份的社保,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况且陈凤琴在离职文件上签字时也明知离职原因是退休。骏研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审判决驳回陈凤琴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陈凤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凤琴与骏研公司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4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的次日即2014年12月1日陈凤琴达到五十周岁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12月骏研公司为陈凤琴办理了退休手续,陈凤琴于2015年1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陈凤琴称因骏研公司的原因导致其2014年12月其既未领到工资亦未领到养老金,而且骏研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仍为其缴纳2014年12月的社保,可视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骏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从离职交接单等在案证据来看,陈凤琴对劳动合同因退休而终止是明知的,离职交接单上签名的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的,其认为骏研公司所提供的离职交接单系伪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骏研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仍为陈凤琴缴纳社保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陈凤琴据此主张2014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骏研公司与陈凤琴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对陈凤琴主张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凤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凤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邓永杰审判员 方 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