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969号原告:吴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杰,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吴某。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