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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学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学云,田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8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禄劝县屏山镇马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8MBOW95029N法定代表人:王兴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江学(该局副局长)、邱湖泷(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张学云,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田保存,女,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禄劝卫计局)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张学云、田保存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禄劝卫计局对辖区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具备行政处罚、处理的职权,是本案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系适格的申请执行人。禄劝卫计局认定:“张学云、田保存于2013年11月27日违法多生育一孩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调查报告。禄劝卫计局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禄计生征决[2016]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张学云、田保存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0200元,共计8040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学云、田保存作了送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张学云、田保存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张学云、田保存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履行义务。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禄劝卫计局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禄劝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禄计生征决[2016]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元虹人民陪审员  李银兰人民陪审员  李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