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蓉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蓉,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672号原告:杨庆蓉,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三公司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6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鑫琪,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1幢10401号。法定代表人:孔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永,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朝杰,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庆蓉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杨庆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庆蓉承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罗艳琴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