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村民委员会与钱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村民委员会,钱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异26号异议人(案外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法定代表人:周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法定代表人:季丽明,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明,该村委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钱裕,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在执行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村民委员会与钱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张 晴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