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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善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55号之二申请人: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齐国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辉,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张善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善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35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善成名下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花园6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查封担保人王亚辉所有的位于东昌区龙泉路龙泉花园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74.86平方米的房屋。长春恒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