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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意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简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意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简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298号原告:上海意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费孝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简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曹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何俊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凯,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意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简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意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