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淑华诉被告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淑华,唐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46号原告:廖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玉,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原告廖淑华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理人:代驭舸(系被告唐辰旭之母),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龙,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淑华诉被告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廖淑华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廖淑华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