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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桑明威与亳州市人民医院、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明威,亳州市人民医院,太和县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21-1号原告:桑明威,男,200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桑某。系桑明威之父。被告: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杜运志。职务:院长。被告:太和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福同。职务:院长。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立国。职务:院长。原告桑明威诉被告亳州市人民医院、太和县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明威的法定代理人桑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明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明威负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人民陪审员  邢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