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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赵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82991.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604.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日到通过公告方式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扣划的存款。3.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河北区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6.经查工商登记,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晋,因涉嫌刑事犯罪仍在侦查阶段。7.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41427.07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441427.0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