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807周友富与丁涛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富,丁涛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807号原告:周友富,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基,海安县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涛涛,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长江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职员。原告周友富与被告丁涛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周友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友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审 判 长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