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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延法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继德与单德君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德,单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延法执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吴继德,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方艳,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单德君,已死亡。本院在执行吴继德与单德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7月因病死亡,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