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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金峰与范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峰,范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985号原告:杨金峰,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增,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杨金峰与被告范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峰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曙辉、被告范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增立即向原告杨金峰归还借款23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范增在2016年6月11日-2016年9月28日期间多次向原告杨金峰借款,在2016年9月28日经双方算账,总借款231100元,范增向杨金峰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6年10月31日还清8万元,但被告并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请求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特提起诉讼。被告范增辩称,原告说的数额不对,我和原告是合伙做生意,并不是单纯借款。我和原告的经济往来是在2015年6月30日开始原告通过银行多次共给我转了460420元,我给原告转了352814元,原告还从支付宝给我转了三笔共计52000元,我给原告转了36100元,差额是123506元。我和原告从2012年认识一直关系很好,2015年6月份原告问我你做啥,我说就是帮别人还到期信用卡,原告也想干就跟我说了把钱投进来了,后来账要不回来了,就全赔了。当时怕原告闹事有纠纷,就在没有算账的情况下打了这张借条。他们还去我单位拉横幅,还拿着横幅满大街转,我啥也干不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范增为他人代偿信用卡获利,原告杨金峰与被告范增系朋友关系,杨金峰把钱交给范增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为他人代偿信用卡后,再通过信用卡套现把钱还给杨金峰,每代偿1万元,共盈利150元,其中POS机手续费38元,范增获利52元,杨金峰获利60元,范增自己投入的款项获取的利润归自己所有。杨金峰通过银行及支付宝多次向范增转款共计660695元,范增多次通过银行及支付宝向杨金峰返还本金及获利共计501938元。后因亏损,资金无法追回,范增于2016年9月28日向杨金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金峰231100元,用于资金周转,231100元为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9月28日的账目,2016年10月31日前归帐8万元”。后范增未依约还款,杨金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杨金峰将资金交给被告范增,由范增进行经营,杨金峰取得收益,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范增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委托合同系无效合同,范增应当依法返还杨金峰交付的资金。经营所得利润,因系违法经营,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数额问题,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原告交付被告的数额与被告交付原告的数额之间差额为158757元,原告主张另有一笔11895元的款项系原告通过虚假交易支付给他人,他人将款项偿还给范增,范增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与本案有关,故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峰资金158757元;驳回原告杨金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金峰负担1871.5元,被告范增负担4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