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方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方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被执行人:方桂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