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96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996号原告: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九星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06325560。法定代表人:陈达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A区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9960417F。法定代表人:何忠平。原告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3055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6442.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开始了业务合作,原告为被告提供五金货物。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仍有230558.1元货款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一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开始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电线、电缆等五金货物。2015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230558.1元。因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属实,对账后应及时偿付,逾期未付则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30588.1元;二、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始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442.3元。上述两项判决限被告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696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 判 长 李素钧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人民陪审员 张 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