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饶广生、江国蓉等与陶然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广生,江国蓉,陶然,危长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59号原告:饶广生,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昌县,原告:江国蓉,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昌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祖林,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然,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危长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智明,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饶广生、江国蓉与被告陶然、危长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国蓉及委托代理人陈祖林,被告危长军及委托代理人邓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540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南丰福彩体验中心设备及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元整;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在南丰县装修福彩体验中心的装修及租金损失共计296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江西省福利彩票在广昌、××、××、××县建设福利彩票综合体验中心项目,原告共汇给被告168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中止了石城、宁都二个县城的建设项目。经原告核实,因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南丰厅办证费用交至办理项目公司,造成南丰建设项目未获审批,故向被告提出退回劳务费540000元及南丰站交纳的设备、培训费余款95000元,并赔偿南丰厅装修及租金损失296000元。被告答辩:1、本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且该委托合同真实有效;2、被告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义务;3、南丰厅建设项目未获审批系原告自己放弃;4、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务费及装修损失无法律依据;5、原告要求退回南丰建设项目的设备、培训费95000元,被告实际退回给了原告。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江西汇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然公司)是经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彩票渠道管理、营销、推广以及相关投注软、硬件研发的专业技术公司,是快开游戏投注系统授权的研发方及系统结算方。2015年9月,原告饶广生、江国蓉委托被告陶然、危长军向汇然公司代为办理江西省福利彩票在广昌、××、××、××县的福利彩票综合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并为此共汇给被告陶然人民币1680000元。同时,被告也开始办理受托事项,办理期间,双方因委托事项出现纠纷。2016年3月13日,为完善委托事项,原、被告就委托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代办广昌、××、××、××县的彩票站点项目,被告共收取原告人民币1680000元,南丰、广昌两个站点被告的劳务费为540000元,南丰、广昌站点应交汇然公司的1000000元(每个站点500000元,已由原告垫付给被告)由被告交纳,剩余140000元因原告中途停止石城、宁都站点的申请,故由被告将剩余的140000元退回原告。另查明,汇然公司在与每个项目点签订江西省福利综合体验中心代销合同时约定收取项目点辅助软件系统、培训费、设备费、设备维修配件等各种费用共计500000元(分三个阶段给付)。2015年1月26日,原告通过被告和汇然公司签订了体验中心代销合同,经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批准,原告在广昌县沿河路××号成功设立了代销站点,被告也将原告垫付的1000000元中的500000元交给了汇然公司。2015年9月25日,被告根据委托,开始为原告向福彩中心申请南丰站点项目,并按公司要求交纳了首批款项100000元。2015年11月1日,原告在南丰和江西省利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租用该公司南丰琴湖中央城5号楼03、04、05、06号店为开设福利彩票综合体验中心南丰站点做准备,并花费装修费290221元(评估报告价值)。后因听说该项目多家经营网点向汇然公司投诉经营不利,为此,原、被告停止了办理南丰站点的审批手续,汇然公司也将被告申报时首付的100000元退回给了原告,剩余的400000元被告称全部退还了原告,但原告称汇然公司退回的100000元属实,但被告还有95000元未退。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转账凭证一份,转账流水明细,租赁合同一份,价格评估报告书,江西省福利彩票综合体验中心代销合同一份,有被告提供的原告与汇然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抚州市福利彩票中心的证明一份,被告转账记录,申报表二份,转账凭证两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由于在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予以确认。一、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义务及劳务费应否退还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在2016年3月13日协议中要求只办理南丰、广昌站点的项目,在此过程中,广昌站点已申报成功并获取经营许可证,即受托人已完成广昌站点的委托事项,故原告应按协议给付被告广昌点的劳务费270000元;南丰站点被告也已为原告向福彩中心进行了申请,只是因为该项目无利益,而未继续办理审批手续,但从被告向汇然公司交纳的款项和申请表看,被告已完成了办理南丰站的部分受托事项,故被告就南丰站点也应获取部分劳务费,综合被告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以及交纳费用的阶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获得30%的劳务费即81000元(270000×30%)。二、关于南丰站点装修费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一个经营场所的租用及装修的好坏和装修时间首先取决于经营者本人,其次还取决于其能不能经营、是否有经营资格,本案中原告在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租店、装修且无证据证明此行为系被告过错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装修费用损失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要求退回原告垫付的设备及培训费用95000元的问题。从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和原告与汇然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可以看出,南丰、广昌每个站点,原告均需交纳500000元,这两个站点所需交纳的1000000元已由原告交纳给被告委托办理,而因南丰站点的取消,南丰站点所需交纳的500000元理应退还原告,被告称已退回上述500000元,但原告只承认收回405000元,而被告又无法提供退回500000元的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只退回了405000元,应当再退回原告95000元,即对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设备、培训费用9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三百九十八条、四百零五条、四百零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然、危长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饶广生、江国蓉劳务费人民币189000元。二、被告陶然、危长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饶广生、江国蓉垫付的设备、培训费95000元。三、驳回原告饶广生、江国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陶然、危长军负担5560元,由原告饶广生、江国蓉负担7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庆审 判 员 钟绍华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