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清与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516号原告:郑清,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六一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卜忠鑫,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陈克平,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澧县。原告郑清与被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清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郑清负担。审判员 田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