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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吕全明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全明,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吕全明,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李春生,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吕全明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春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李春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春生为利民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生的工资收入,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