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吕全明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全明,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吕全明,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李春生,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吕全明与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春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李春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春生为利民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生的工资收入,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