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令瑞亮与瓜州县三牛建材有限公司、刘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瑞亮,瓜州县三牛建材有限公司,刘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51号原告:令瑞亮,男。被告:瓜州县三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军,经理。被告:刘霞明,男。原告瓜州县三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令瑞亮、刘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令瑞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令瑞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令瑞亮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陆 燕人民陪审员  刘艳花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