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建新、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新,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新,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智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0100003178。法定代表人陈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林建新与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1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厂房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该厂房由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查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轮候查封),目前已向莆田市中级人民院申请参与分配(工资优先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有两辆汽车(闽B×××××、闽B×××××)被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