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要丽英与刘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要丽英,刘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要丽英,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刘风云,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4067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76元,执行费60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风云的银行存款416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