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肖体刚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体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521号原告:肖体刚,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肖体学,男,194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肖体刚与被告肖体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肖体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体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源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