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龙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龙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132号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38-1、2、3、4号。法定代表人:千叶卓司(CHIBATAKUJI),总经理。被告:龙小东,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重庆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