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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国辉与杨福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辉,杨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03号原告:郑国辉,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福生,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辉诉被告杨福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退回原告郑国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