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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陶涛与陆玉明、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陆玉明,张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510号原告:陶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玉明,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张文国,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涛与被告陆玉明、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涛、被告张文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玉明、张文国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陆玉明因建筑开发资金困难,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该借款由被告张文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陶涛将20万元转账交付给陆玉明,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陆玉明未作答辩。张文国辩称,张文国在借条上只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并没有签担保人三个字,因此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发生后,张文国称陆玉明偿还过一部分款项,但具体数字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陶涛出示的2015年12月21日借条,“今借到陶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此据借款人:陆玉明;担保人:张文国,2015.12.21”,证明陆玉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由张文国提供担保。陶涛陈述借条中的内容除张文国签名外均为陆玉明书写后,再由张文国本人签字。因张文国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陶涛出示的自助转账凭证,证明2015年12月21日,陶涛将20万元借款转入陆玉明账户,履行了交付义务的事实。张文国对该证据无异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庭审时陶涛出示了借条原件及转账凭证各一份,可以认定陆玉明向陶涛借款20万元未还的事实,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文国辩称其仅系证明人,并非担保人,且借条中的“担保人”三个字非张文国本人所写。陶涛辩称借条中的内容除“张文国”外,均为陆玉明书写完毕之后再交由张文国签名。因张文国对该事实未提出异议,且张文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后签字,应当知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因张文国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证明人的身份,因此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文国对该借款需承担保证责任。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文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玉明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涛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张文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陆玉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陆玉明、张文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