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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明录、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录,潘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明录,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人。被执行人:潘文锋,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人。本院在执行潘明录与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020元和执行费2180.3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潘文锋的存款10600元进行扣划,对被执行人潘文锋的每年应得的土地租赁收入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潘文锋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文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文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明录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