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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427号原告: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滨江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刘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和,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大姚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方留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6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166元,由原告镇江瑞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