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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屈怀群与被执行人刘得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怀群,刘得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屈怀群,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得康,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杨卫。申请人屈怀群与被执行人刘得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