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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文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哲,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文哲饮酒后驾驶×××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延吉市参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阳路路口处时,与在右侧车道内同方向行驶,向左变更车道的梁某某驾驶的×××号“宝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文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9.28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哲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尹某某、姜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文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李文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吉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