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言喜与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喜,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12号原告:张言喜,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鹏,男,198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原告张言喜与被告张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张言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言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1元,由原告张言喜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