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与何大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何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500号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镇1连。法定代表人:刘衍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大良,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与被告何大良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大良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图木舒克市永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楠 百度搜索“”